这样的判决书令媒体人一片叫好! 主审法官解读2600万诉讼背后法理!

来源:转载 2016-08-11 15:23:22 浏览:

目前,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息讼服判,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此案判决一出,不少媒体人表示,这起2600万的胜诉背后自然有着新京报专业的新闻报道水准,但与此同时,法院判决书中对于媒体功能、舆论监督等的精彩论述,更是令媒体人深感欣慰。

此案承办法官——上海浦东法院民一庭法官童蕾,讲述了判决书背后的法理逻辑。

【案件回顾】

一篇稿件让新京报惹上2600万元官非

去年12月,新京报发表《纠纷缠身中曼石油启动IPO》和追踪报道《中曼石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中曼石油IPO存在的风险、涉及的诉讼,以及去年12月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事项进行报道。

报道发表时,中曼石油正打算通过上市募资7亿元。今年2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要求中曼石油、券商及律师就报道事项进行核查。3月份,中曼石油以上述两篇报道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京报社等相关方赔偿其2600万元。

2016年7月18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中曼石油的诉讼请求。

“新京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基于原告发布的招股说明书,进行深度调查及追踪报道的行为,系其发挥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功能之表现,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书中对于媒体功能、舆论监督等作用的论述到位、经典,在媒体人的朋友圈中流传甚广。

【法官点评】

是否侵权核心考虑“四要件”

“正式开庭前,我们组织双方当事人作了证据交换,整理了争议焦点,做了较为充分的庭前准备。”童蕾说,从3月7日立案到7月18日作出判决,整个过程还是比较顺利的。

新京报报道是否侵犯中曼石油的名誉权?“核心问题要考虑是否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四要件。”童蕾说。所谓四要件,第一,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即损害结果;第二,行为人行为违法;第三,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新闻报道中,媒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主要视其在作出报道时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而定。”童蕾告诉律新社,合理审查义务需要根据被报道主体的情况来确定,被报道的对象不同,媒体需要尽到的注意义务程度也不完全相同。

在中曼石油起诉新京报的案件中,中曼石油作为欲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首次公开募股的拟上市企业,其支付能力、涉诉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愿等直接与其商业信用相关,而商业信用则会影响到不特定公众的投资决策,新京报披露的信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果新闻媒体在审查报道的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就可被认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当然,如果被报道的对象无关公益,媒体在审查时就必须更加审慎。

“如果媒体在刊载报道前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刊载的报道内容真实,就可认定为不存在过错。”童蕾说。

那么,此案中,法院是如何判断媒体有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呢?

“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考量。”童蕾说,首先是报道所依据材料的客观度与可信度。新京报在报道中所依据的材料,大部分都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工商公示信息,包括中曼石油发布的招股说明书;至于其对新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忠的采访,虽然新月公司与中曼石油曾有诉讼纠纷,但张建忠在采访中所述内容绝大部分已被证明为真实,有争议的部分也仅涉及到细节性的非基本重要事实,并不影响社会公众对中曼石油商誉的评判;

再者,对中曼公司不利的内容,新京报社两次向中曼石油发送了详细的采访提纲要求采访,中曼石油均以公司还处于静默期,不接受采访为由予以拒绝。因此,法院认为,媒体已经尽到向报道不利方核实的义务。

事实上,新京报在报道中存在一个数字上的出入,即中曼石油因侵犯新月公司商业秘密被判赔2266万元,但是新京报在报道中写的赔偿金额为2282万元。

对于这一细节,童蕾认为,新闻报道的内容应当真实,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复杂性以及核实所有细节可能支出的巨大成本,因此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对真实性的审核主要集中在基本重要事实是否真实上。基本重要事实就是在新闻报道中与特定对象的正当社会评价相关的内容,只要这部分基本事实不存在足以影响该特定主体正当社会评价的错误,就认为基本重要事实正确。本案中,中曼石油被判决侵犯了新月公司的商业秘密会对其商业信誉造成较大影响,这属于基本重要事实,但赔偿的金额究竟是2266万元还是2282万元,却并不影响社会公众对原告形成的既有评价。

【干货分享】

媒体采访报道如何避免“踩雷”

新闻媒体具有监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务的功能,报道中往往会“损害”某些特定人群的利益,新闻媒体坐在被告席上也常常见诸报端。那么,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中怎么才能避免踩到“雷区”呢?

童蕾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法院主要审核的是媒体的报道行为是否落入前述的侵权四要件。要避免构成侵权,新闻媒体报道的写作目的必须正当,不存在侮辱、诽谤或者贬损对方名誉的主观目的,报道的内容应当真实,同时媒体方还需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新闻报道应该是客观事实的描述,不应带有主观评价色彩。但是为了引起读者的注意力,新闻标题往往具有一定的评论性色彩,这也常常为被报道人诟病。

此案中,中曼石油就认为新京报的新闻标题《纠纷缠身中曼石油启动IPO》存在严重不实、不当。

“在新闻报道里,大部分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事实陈述需要判断的是真实与否的问题。与此相对,报道中还可能含有部分意见评价,意见评价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需要判断的是,该评论合理与否。”童蕾说。

意见评论是否合理往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媒体评价的目的是否正当,是否有故意损毁对方名誉或侮辱、诽谤的目的;其次,被评论事实是否处于可以被公众评论的领域;再者,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和全面;还有,评论使用的措辞是否适当,有无过激或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等。

具体到《纠纷缠身中曼石油启动IPO》中,童蕾认为,中曼石油拟公开募股,因此与其商誉相关的事实涉及到公众利益,可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评价。社会公众在阅读本文时,可以根据报道中详细写明的客观事实做出自己的判断,并不会完全依赖于标题的描述,事实上,中曼石油除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外,其海外业务可能面临ISIS的威胁,以及与三高公司关系密切等,也被证明属实。此外,该篇报道并无故意毁损原告名誉、侮辱诽谤原告的目的,且其使用的措辞亦无过于尖锐或过于夸张之处。 “综合这些信息,难以认为系争的新闻标题存在重大失当。”童蕾说。

来源:律新社  作者:陈文媛

-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