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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国宾举报国信分析师:研究报告构成误导性陈述

浏览: 2020-11-12 19:56:30
爱康国宾举报国信分析师:研究报告构成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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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证券研究团队分析师谢长雁(登记编号:S0980517100003)以及朱寒青(登记编号:S0980519070002)却未能遵循证券分析师的基本执业行为准则,发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爱康国宾集团特此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业协会实名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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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国宾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爱康国宾”)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健康体检管理服务,经过数十载的不懈努力和独立经营发展,爱康国宾已成长为行业领先的体检机构。但令人遗憾的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证券研究团队分析师谢长雁(登记编号:S0980517100003)以及朱寒青(登记编号:S0980519070002)却未能遵循证券分析师的基本执业行为准则,发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上市公司研究报告。我司特此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业协会实名举报投诉。

2020年11月6日,微信订阅号“GuoshenHealthcare”(该微信订阅号声称为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运营的唯一订阅号,版权归国信证券所有)发布报告《美年健康:大跌事出有因,探寻阿里战略(重大事件快评)》(该报告内容详见附件)。经我司检索、查询,上述微信订阅号之报告与国信证券于公开渠道发布的报告并无二致。该报告本系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美年健康(SZ.002044)的研究报告,但却在报告正文处对爱康国宾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进行了误导性的分析评论,并未经证实主观臆测爱康国宾与美年健康存在资产重组的可能性,严重悖离事实,误导广大投资者,影响美年健康(SZ.002044)的二级市场股价,并对爱康国宾的正常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

国信证券分析师撰写的报告内容已构成误导性陈述,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在该报告正文“国信医药观点”中,国信证券分析师突出显示了“爱康国宾预计同受疫情冲击,短期内并非资产注入良机”、“我们猜测潜在原因可能在于阿里系规避成为控股股东并被迫启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和注入爱康国宾的过程”等字眼;同时,在报告正文“评论”栏目中,又进一步提出“爱康国宾预计同受疫情冲击,资产注入价格预计仍将受制于净利润情况,因此今明两年未必是良好时机”的观点。以上内容系暗指相关方之间存在将爱康国宾作为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美年健康(SZ.002044)的潜在安排和计划。然而,爱康国宾与美年健康之间自始不存在任何合并或重组的意向,国信证券下属分析师系根据子虚乌有的“坊间传闻”而作出的臆测,显然属于误导性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六)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执业规范》”)第二条的规定,经营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加强合规管理,提升研究质量和专业服务水平。

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专业中介人员、证券研究信息的发布者,国信证券下属分析师谢长雁、朱寒青显然未能遵循《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且通观报告全文,国信证券均未提及过所谓的“资产注入”的信息来源,其系利用不加证实且无来源的信息支持其研究报告中的臆测论点,业已违反证券中介机构发布研究报告应当独立、客观、公平、审慎的要求,亦涉嫌误导投资者。特别地,在上述报告发布后,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随即发表了记者李迪的署名文章《机构炸了!阿里大动作,近700亿大白马5天暴跌30%!刚刚回应来了》(详见附件),其中引用了国信证券该等报告中的部分内容“虽然公司并未披露阿里网络减持原因,但是根据我们的分析,我们猜测潜在原因可能在于阿里系规避成为控股股东并被迫启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和注入爱康国宾的过程”。可见,国信证券分析师在该等报告中所作的不实推测已被广泛传播,严重误导公众,对美年健康(SZ.002044)的二级市场股价产生影响,对爱康国宾正常的经营和投资融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国信证券分析师谢长雁、朱寒青未能审慎核实信息和数据来源,涉嫌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根据《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根据《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行为准则》”)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分析师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的执业原则,自觉弘扬行业优秀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根据《行为准则》第七条,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证券分析师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时,应对引用信息和数据来源进行核实,审慎使用。

然而,国信证券分析师谢长雁、朱寒青在无任何事实和依据的前提下,即在报告中强调了“短期内并非资产注入良机”,并未核实相关的信息来源,上述分析师的该等行为不仅不符合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的执业原则,也涉嫌传播不实、误导性信息。

特别地,在爱康国宾就上述报告向国信证券发出律师函后,国信证券通过公开渠道声明“有关研究报告并未暗示或明示相关方存在将爱康国宾注入其他上市公司的安排和计划,爱康国宾等的相关方近期存在成为其共同控股股东的可能性,对应研究报告仅讨论了若这一情况发生后相关方存在的解决同业竞争的义务”,显然,国信证券及其分析师在撰写上述报告前,即已明知爱康国宾与美年健康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合并或重组的意图,却依然在报告中提出“爱康国宾预计同受疫情冲击,短期内并非资产注入良机”等具有强烈误导性的推测,已然构成“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违反了证券分析师的执业原则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惩戒。

国信证券分析师所发布之研究报告存在受利益相关者干涉和影响之可能

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但根据美年健康公告,美年健康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董事会决议聘任江维娜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但在加入美年健康之前,江维娜女士曾为国信证券医药行业首席分析师。根据包括腾讯新闻在内的多家媒体的公开报道,其在国信证券任职期间,上述报告的撰写者谢长雁先生和朱寒青女士曾是江维娜女士所负责的医疗行业小组的重要成员,受江维娜女士的直属管理。特别地,自2017年起,江维娜女士与谢长雁先生共同署名发布了数十份医药行业分析研究报告,谢长雁也因撰写该等分析报告逐步由联系人的身份升级为联名作者。可见,江维娜女士与谢长雁先生、朱寒青女士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我司向国信证券发送律师函,指出江维娜女士在加入美年健康之前,曾经担任国信证券医药行业首席分析师,要求其确认江维娜女士的雇佣历史是否会对上述研究报告的独立客观性构成影响?江维娜女士是否直接或间接参与上述国信医药报告的撰写工作?或江维娜女士是否示意或暗示该等证券分析师撰写以上报告?但国信证券至今未能正面回应。

此外,根据一般公众认知,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等重大事项大部分情况下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股价的上涨。而令人倍感蹊跷的是,恰好在美年健康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总裁徐可和第二大股东相继减持,10月30日起公司股价开始连续下跌,11月4日和5日均跌停,近5个交易日累计跌幅达到30%的情形下,国信证券却发布了上述报告,作出“爱康国宾资产注入”的臆测,并对美年健康给予了“买入”评级。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美年健康的公告,11月18日,其最近一期的定增股票将解禁,目前处于定增股票可能即将减持的敏感期。国信证券分析师作出上述评级,是否系江维娜女士因过往的雇佣历史或当前的任职情况而对国信证券施加影响作出,显然存在诸多问题及疑惑。我司有合理理由怀疑,作为美年健康现任董事会秘书的江维娜女士利用其与谢长雁和朱寒青的关系对上述报告的撰写施加了影响,目的就是推高美年健康的二级市场股价。

基于上述,爱康国宾特向贵会提出上述实名举报、投诉,请求贵会对国信证券分析师谢长雁、朱寒青开展调查,如查明存在相关违法、违规事实的,亦恳请依法对其进行惩戒以及自律处罚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我司。我司联系人信息如下:

(1)金冰一,手机:13003199466,邮箱:jinbingyi@runyilaw.com;

(2)奚征宇,手机:13621840753,邮箱:xizhengyu@runyilaw.com。

最后,我司声明,本举报信不得被解释为我司对任何权利的放弃或限制。

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深蓝财经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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