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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信批违法案开庭 受损股民仍可登记索赔

浏览: 2020-08-03 16:20:49
凡是在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6月21日之间买入罗平锌电,并在2018年6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罗平锌电的股民,其损失均可要求罗平锌电进行赔偿,有关索赔事宜可通过微信gupiao183进行咨询,登记索赔。

近日,股民诉罗平锌电(00211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经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开庭审理,受损股民索赔终于向前迈出一步。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6月22日罗平锌电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9月8日罗平锌电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9月15日罗平锌电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罗平锌电信息披露违法。

证监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部分受损股民开始通过诉讼向罗平锌电索赔,但一直没有进展。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律师沈涛介绍,股民根据法律规定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后,罗平锌电向昆明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曲靖市中院审理,在昆明中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后,罗平锌电又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上诉,导致案件一直未能开庭进行实质性审理。现云南省高院已经驳回了罗平锌电上诉,确定案件由昆明中院管辖。近期案件已陆续在昆明中院开庭审理。

据沈涛律师介绍,在证监会对罗平锌电调查后,已经有大量股民通过微信gupiao183委托索赔。其代理的索赔案件已于2020年7月29日开庭,罗平锌电委派律师出庭应诉。双方对案件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损失计算方法等观点基本一致,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系统性风险对股民损失的影响。被告认为股民损失是由市场系统性风险造成的,而沈涛律师认为市场不存在系统性风险,罗平锌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的诱因及系统性风险对罗平锌电股价造成影响的程度,其观点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凡是在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6月21日之间买入罗平锌电,并在2018年6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罗平锌电的股民,其损失均可要求罗平锌电进行赔偿,有关索赔事宜可通过微信gupiao183进行咨询,登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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