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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常报道还是敲诈勒索?正邦科技与华夏时报爆发“舌战”

来源:传媒见闻 浏览: 2019-07-11 09:58:16
7月9日,正邦集团发表声明,指责华夏时报敲诈勒索。

来源:传媒见闻公众号(id:mediadaily)

7月9日,正邦集团发表声明,指责华夏时报敲诈勒索。

声明称,华夏时报于2019年6月发表的报道《正邦科技屡遭环保罚单 环保部督查组曾点名批评其旗下子公司》是虚假报道,并表示华夏时报这一行为是为了获取所谓的“媒体庇护费”。

7月9日晚,华夏时报方面回应称,新闻报道属实,对正邦科技的不实指控和恶意诽谤,已启动法律程序。

上市公司与新闻媒体的对阵再一次硝烟弥漫。

01

起因:华夏时报揭露正邦科技污染问题获国家回应

6月24日,华夏时报记者金微发表了一篇名为《正邦科技屡遭环保罚单 环保部督查组曾点名批评其旗下子公司》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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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里写到,正邦科技位于江西的部分养殖基地,污染问题屡禁不止,江西吉安浬田镇沂塘村村民向记者表示,“一到下雨天,正邦科技就偷排污水,这些猪场的污水顺着沟渠直接到农田里,稍微刮风就臭气熏天。”并且“我们多次向当地环保局反映正邦的污染问题,一直没有回应,没有人把我们的诉求当回事。”

报道中还提到,记者就正邦科技的污染问题向吉安环保局反馈,但没有获得回应,记者同时向正邦科技发去采访函半个月,对方以“在走程序为由”,拒绝针对污染事件接受采访。

除此之外,文中还提到,对于正邦科技污染问题来说,江西吉安子公司不是个案。仅2018年,正邦科技就因为污染问题被罚十多次,开出罚单的有红安环保局、江西新干环保局、扶余环保局、崇仁环保局、肇东环保局等。处罚的原因包括单位颗粒物超标排放、臭气浓度超标、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设立暗管排放污水等,其中罚款最高为240万。

更有有江西业内人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正邦科技在江西各地都有布局,环境污染问题一直存在,但由于其纳税大户的地位,有些地方会开绿灯,存在地方保护因素,现在江西要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对环境污染问题更加重视,环保会更加严苛,也会更多处罚,这样无形中都会增加正邦科技的成本。

在文章发布后没多久,6月27日,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回应称,已经关注到媒体报道,目前生态环境部有关单位正在和地方一起研究解决问题。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不管是多大规模的企业,只要是违反了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一定会得到严肃的查处。

事件报道得到回应,事情似乎就此告一段落。

02

控诉:正邦集团“震惊体”指控华夏时报敲诈勒索

然而,7月8日、9日,正邦集团发表了一篇文章《震惊!2小时44分钟的录音记录 华夏时报敲诈勒索正邦科技实据》直接指控华夏时报对其的报道是“虚假报道”,目的是为了“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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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里写到,华夏时报刊发的这篇“新闻”之中,存在着大量的旧闻,并且记者虽然采访了当地村民,却没有就当地村民的说法前往政府部门求证,也没有向正邦科技核实,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平衡原则。

文章里还指出,“新闻”中提到“本报记者向正邦科技发去采访函半个月,对方以‘在走程序为由’,拒绝对污染事件作出回应”,实际上是因为华夏时报的采访提纲涉及江西吉安、黑龙江肇东等地分子公司,涵盖正邦科技、裕民银行筹建处等多个公司,准备材料需要一定的时间。6月24日,相关材料已基本准备就绪。当天上午,正邦科技主动联系华夏时报记者金某,邀请对方到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对方答应当天上午赶到正邦科技,但之后以“现在忙”为由,推迟到当天下午,但金某当天下午也没到场。

除此之外,文章里还提到了一个人---华夏时报江西办事处主任刘某。正邦集团称,“6月26日、27日,正邦科技相关人员与某时报记者金某、江西办事处主任刘某进行了交涉,得知某时报炮制“新闻”原来是为了敲诈勒索所谓的“合作费”。期间,刘某表示,撤稿的前提是正邦必须和某时报社建立所谓的 “战略合作关系”,并支付“合作费用”——“最少得30万元,这个是保底的。”“7月2日,某时报刘某甚至通过微信转发《正邦科技因污染被点名10多次 生态环境部:严查!》”的新闻链接给正邦科技有关人员,继续向正邦科技施压要钱。”

03

回应:华夏时报表示已启动法律程序

面对正邦集团的指控,7月9日晚,华夏时报记者金微发表了一篇文章《一次正常报道被正邦科技指控“敲诈”,发生了什么?》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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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微在文中写到,“我所报道的新闻,是经实地采访而形成的客观报道,内容属实,且事后环保部等部门也对此做出回应,该新闻报道系媒体履行新闻监督职责的正常报道。正邦科技在报道发出之后,不是积极整改,而是反复提出要求删稿等要求,要求联系报社相关人员等,一步步下套,丝毫不提要解决当地的污染等。”

并且对正邦科技发表的文章所提到内容写出了六问六答,更表示,“不怕公开,也不怕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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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方面也于7月9日晚发表了《关于正邦科技相关新闻报道的声明》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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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中表示,正邦集团刊发的《震惊!2小时44分钟的录音记录 华夏时报敲诈勒索正邦科技实据》,刊发之前未与本报进行任何官方核实,严重失实,对本报进行“虚假报道”“敲诈勒索”等不实指控,恶意诽谤,已严重侵害报社的名誉权。对于正邦科技所指责相关人员的行为,本报已启动调查,如有违规,将严肃处理;同时,对正邦科技的不实指控和恶意诽谤,本报已启动法律程序,将通过一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追究责任。

04

话题:企业和媒体的“相爱相杀”

古人云:文人之笔,劝善惩恶也。如果用一个词形容企业与媒体的关系,那必须是“相爱相杀”。

企业依靠媒体为其宣传,扩大声量,同时也同样要遭受来自媒体的口诛笔伐。在新闻报道市场,时常看到企业和媒体爆发矛盾,负面报道便是其中最大的矛盾。

正邦科技在《震惊》文中写到,“新闻发布以后,迅即被数百家网络媒体转载,对正邦科技社会声誉、正常经营秩序和股市市值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其中,正邦科技股市应声下跌,造成直接损失4亿多元。”

媒体对舆论影响深远,在这种情况下,对媒体的一大考验便是,在揭露事实真相的同时,要尽可能的还原事件本身,而不是刻意制造爆点,扭曲原本的新闻事实,或者模糊新闻事件。

对新闻公正公开公平的报道,是媒体人的责任。正如华夏时报在回应中提到的,履行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责,对于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事件,有义务也有责任进行报道。而对于企业,面对负面新闻,应该正确并积极的对待,这才能让企业基业长青。

05

风险:在报道新闻时,媒体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1. 报道公民个人信息时,除涉及公共利益以外,未经当事人同意而擅自对其隐私予以公开披露的行为都属于侵犯隐私权,往往在相关案件庭审中唯一抗辩理由也就是已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那么问题来了,参与报道的记者首先在收集素材的时候就要学会甄别和分辨,哪些会对报道中的当事人造成困扰和侵犯,比如新闻稿件中涉及的姓名、家庭住址、声音、容貌等信息都应该加以技术处理。另外,要积累被采访对象同意发表新闻的证据,最好能够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其隐私权。

2. 新闻报道的来源如果是从公共领域获取并进行报道的并不构成侵权。

3. 任何媒体报道的隐私内容如果符合公共利益那就不构成侵权犯罪。例如:政治领袖、社团负责人等,属于公众人物,关于这些人的隐私报道有争议,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注定对个人隐私要更加放开,公布自身的部分隐私本身就是其工作之一,媒体也有报道和公布其隐私的义务和权利,这方面一般不会涉及法律问题。

4. 如果报道内容涉及违法犯罪,则在诉讼过程中,法律条款一般是不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另外,媒体对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如实进行报道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最后一个章节引用自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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