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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改委官员魏星受贿被判刑,国信、中信建投牵涉其中,事发债券审核

浏览: 2018-06-14 08:54:41
6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原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证券处副调研员魏星受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魏星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发债企业的债券尽快获得核准审批,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34.83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罚没74.83万元,行贿者涉及国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的员工。魏星被抓时职务为中信建投证券债券营销部董事总经理。

文/梧桐树下V

6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原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证券处副调研员魏星受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魏星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发债企业的债券尽快获得核准审批,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34.83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罚没74.83万元,行贿者涉及国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的员工。魏星被抓时职务为中信建投证券债券营销部董事总经理。

魏星,男,1976年1月出生,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营销部董事总经理,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证券处副调研员,住北京市西城区。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魏星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证券处工作期间,利用自己负责企业债券审核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相关单位通过柳某1、孙某、黄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肖某等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4.83万元,并帮助相关券商及发债企业加快进度并顺利通过发债审核。具体分述如下:

1、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魏星在自己的住处以及茶楼等场所先后收受浙江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副处长柳某1给予的购物卡累计约人民币20万元,并为柳某1负责牵头申报的浙江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临安市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浙江省内发债企业的债券核准工作提供便利,使其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2、2008年至2013年期间,魏星多次收受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孙某给予的购物卡累计约3万元。期间魏星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销的相关发债企业的债券核准工作提供便利,使其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3、2007年至2013年期间,魏星多次收受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负责人黄某3给予的购物卡累计4万元,并在2013年之后收受黄某3给予的“乐友婴儿用品”连锁店购物卡1.6万元。期间魏星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负责承销的相关发债企业的债券核准工作提供便利,使其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4、2013年3月,魏星收受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财政局张某4、张某3、付越凯等三人以礼金名义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并为张某4等人负责牵头申报的黑龙江牡丹江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券核准工作提供便利,使其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5、2012年,魏星在欧洲考察期间收受黑龙江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处长张某5给予的现金0.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0.83万元)。2013年3月。魏星又收受张某5、咸某1以小孩出生礼金名义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之后魏星为张某5负责牵头申报的黑龙江省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核准工作提供便利,使其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6、2012年至2013年期间,魏星两次收受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改委财政金融处处长张某6给予的购物卡共计0.8万元。魏星为张某6负责牵头申报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债券核准工作提供便利,使其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7、2012年7月,魏星应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邀请代表国家发改委在秦皇岛参加债券研讨会期间,收受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肖某给予的佳能5D3单反相机一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1万元)。之后魏星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券核准工作提供便利,使其尽快顺利通过审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34.83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星到案后主动交代部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判决书显示,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曾向法院退缴人民币77.83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4.83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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