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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成都商报采编手册第三版

作者:成都商报 来源:笨鸟网 浏览: 2013-11-28 10:28:51
成都商报是中国都市报发展的一个奇迹,在经过追赶发展、竞争发展之后,一跃而成为中国西部地区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中国广告收入第一的都市报、广告收入第二名的日报。其发展壮大的背后是新闻影响力,离不开严格的新闻考核制度。这里为大家分享。

成都商报采编手册

第三版

2010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一、目标:成都商报致力于成为一张权威性、公信力、市场份额最高的主流大报。

二、理念:成都商报办报理念是创新、务实、理性、开朗。

三、内容:新闻报道、服务信息和活动策划是成都商报为读者提供的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四、职业化:成都商报倡导职业化精神,要求所有采编人员在工作中遵守职业化道德规范,采取职业化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

五、专业化:成都商报倡导新闻专业主义,强调媒体的社会责任感,要求所有采编人员不断加强新闻价值判断,在真实准确地采集新闻、客观中立地报道新闻这一核心基础之上,持续探索新闻操作方式、提升新闻实践水准。

第二章 新闻线索及选题来源

一、新闻热线

成都商报设有专门的热线部,通过24小时新闻报料平台搜集新闻信息。信息搜集平台包括新闻报料热线:028-86612222;报料短信:A+报料内容到10629170222;报料邮箱:sb86612222@163.com;报料QQ:86612222。成都商报欢迎和鼓励读者通过这些渠道随时提供线索、反映生活。

热线部同时鼓励员工培养新闻线人以及大量搜集网络信息。

所有搜集到的信息将分门别类及时传递给相对应的新闻部门。

二、记者跑口

成都商报各个新闻部门按照对应关系分别与党政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民间团体等保持密切联系,以获取新闻来源。

三、第二落点

成都商报鼓励所有采编人员每天都尽可能多读报、多看电视、多上网。这是记者、编辑寻找新闻线索的重要途径。即使是成都商报或者其他媒体已经进行过的报道,采编人员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从中找到新的新闻线索和新闻点。

四、一追到底

对于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民生问题、正在持续发展进行中的有影响力的事件,成都商报鼓励采编人员一追到底。一条新闻线索由此可以演变成为多条新闻线索。采编人员在追踪报道过程中,可以不断变换思路、角度和方式,深入挖掘,全面呈现,为读者提供丰富的内容和完整的报道。

五、适时回访

曾经报道过的一些重要新闻人物和事件,现在情况如何?有没有发展、转折、变化?成都商报鼓励采编人员与这些人物、事件保持联系,掌握进程,了解变化,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回访,展开新一轮报道。

六、深入生活

成都商报鼓励采编人员融入生活,多交朋友,培养自己的新闻线人;掌握更多信息传播技术,不断扩展自己的信息来源。

成都商报鼓励采编人员深入生活,在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中,寻找和发现广大市民、读者普遍关注的热点现象、热议话题、舆论焦点等,从而策划和展开新闻报道。

第三章 价值判断

一个线索、一条信息、或者一个选题,是否具有新闻价值,价值多大,值得花费多大时间、精力去调查采访,以及最后在版面上以多大规模和篇幅进行报道,这有赖于专业化的新闻价值判断。

成都商报倡导采编人员通过新闻报道“记录社会进步,记录历史进程,记录时代发展,记录丰富多彩的生活”。这是成都商报新闻价值判断的一个总体性原则。

针对具体的事件、人物、现象、观点,每个人可能都会得出不同的价值判断。成都商报倡导采编人员遵循新闻规律,通过以下要素作出自己的新闻价值判断:

一、及时性:报道即时、新近发生的事件。

二、重要性:受事件影响的人越多,新闻越重要。

三、显赫性:身份地位显赫、有知名度、有影响力的人物、机构、企业,容易引起公众关注。

四、接近性:与读者具有地理上和情感上的接近性的事件,会引起读者的兴趣。

五、冲突性:相互对立、产生矛盾、甚至互不相容的言行、事件、观点等。

六、反常性:与预期情况大不相同、与日常生活经验相背离的事件、现象。

七、必要性:为了公众利益,报道有必要揭露的事件、现象,让更多公众知情。

八、悬疑性:事件充满悬念,错综复杂,让人暂时难以看清真相。这样的报道会引起读者的好奇心和阅读期待。

以上八条只是新闻价值判断的一般性要素,成都商报鼓励采编人员通过争论探讨、沟通交流,进一步准确地作出新闻价值判断。

第四章 采访基础

一、联系与判断

当记者接到新闻线索后,应该尽快与报料人或机构取得联系,初步掌握何时、何地、何人、何事、大体原因等基本信息。

报料人提供的信息不太确切时,可以通过114、110、120、119进行进一步查证。

根据这些信息,新闻部门值班负责人和当事记者应该遵循新闻规律,初步作出新闻价值判断。

记者应该珍惜每一条新闻线索。若对线索有疑惑、不能判明新闻价值,或者认为线索不成立、没有采访价值意图放弃线索时,应该与部门值班负责人或者其他同事及时沟通、交流,慎重得出结论。

二、准备工作

突发、动态性事件,采访准备工作应该尽可能地迅捷有效,包括:检查证件、录音、录像器材;掌握确切地点,寻找最快捷路线,最短时间赶往现场;记录报料人、采访对象、知情人的联系方式随时备用;通知摄影记者。

进行人物报道、调查选题类报道等非突发、动态性采访,准备工作可以更加充分一些,包括:初步确定报道主题、方向和目的;查阅报道对象的基本情况、背景资料;初步拟定采访提纲和重点问题。

三、尽快赶往现场

针对动态、突发性事件,成都商报鼓励记者在掌握了初步情况后,立即动身,尽快赶往事发现场。

报料人不是记者,不要指望和要求对方能将全部情况在电话中就能说得清楚完整,到底发生了什么、怎么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这一系列问题正是记者应该完成的任务。

是不是新闻、新闻价值多大、会不会扑空,只有到了现场,才能进一步作出判断。

四、寻找核心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包括人的信息来源(人证)、物的消息来源(物证)、网络消息来源(网络数据库)。

记者在采访中,必须找到最有资格发言的人作为消息来源,包括:事件的目击者、参与者、知情人士、会议的发言人、活动组织者、官员、某个问题的权威专家等等。

只要有可能,尽力寻找与报道相关的物的消息来源,包括:各种文字纪录、图像资料、文件内容、档案资料以及记者的直接观察得来的信息等等。物证常常比人证更可靠。但对于物证的使用,采访中要听取采访对象的解释、说明。对于会议、演讲、活动中拿到的发言资料,记者更要注意发言人实际陈述内容。

使用网络消息来源必须小心谨慎,多加核实,提防骗局和传言。

五、公开合法性原则

成都商报要求采编人员通过公开、守法的方式搜集信息。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不可以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因此记者在采访时,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首先表明身份,说明采访目的。隐性调查(暗访性报道)除外。

不应未经允许闯入建筑物、住宅、房间或办公室。不应采取偷窃等不当手段搜集数据、文件或其他资料。

记者在事故、灾难、犯罪、法院、医院等现场,注意不要影响到相关专业人士的正常工作,比如救援、阻止犯罪、法庭审理、手术救治等等。

六、真实准确性原则

多源核实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的重要手段。多源核实是指记者搜集到的信息应具有多个消息来源相互佐证,而不应依靠单一消息来源做报道。因此采访中对于匿名信息来源要高度警惕,尽力说服匿名信息源公开身份,尽力核实匿名信息源及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应该寻求不止一个信息来源,即使单一信息源是核心、权威人物,也不要完全相信。

要尽可能多地接触其他信息源,以便对匿名或者单一信息源提供的信息进行对比印证。

两个或者更多信息源优于一个信息来源。通常,新闻越重要、敏感、复杂,越需要采访核实更多的信息源。采访到的信息源越多,新闻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越高。

注意信息源的独立性,提防多个信息源相互串连谋划,用同一种声音发言,对采访和报道产生误导。

记者对于搜集到的事实、细节、场景、数据、资料等所有信息,都应该通过质疑信息源的可信度、多源核实、相互佐证、对比印证等方式反复核实确认,尽最大可能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

七、客观公正性原则

记者在采访中应持公平无偏见之心来调查证据,权衡所有重要事实,并做到客观。

在采访纠纷、冲突性事件、争议性话题中,记者应该找到产生纠纷、冲突、争议的各方,确保各方都有平等和充分的机会来陈述事实、提供信息和表达观点。记者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先入为主,不固执己见,避免偏向于任何一方。

在舆论监督性报道采访中,如果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遭遇批评、指控,记者必须尽一切努力与那些被批评、被指控的对象面对面交流,至少要取得联系,对搜集到的与他们相关的信息(特别是不利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给予他们充分的陈述、解释和辩护的机会。

在这些采访中,记者搜集到的各方信息可能相互矛盾、说法不一,记者要在各方之间反复核实确认。

寻求中立方比如公检法部门、权威部门、医院、专家等机构、人士的态度、意见和观点,进一步对信息进行核查验证。

八、交谈、提问、观察、体验

这是记者搜集信息时通常采用的几种方式。

交谈:记者应该具有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交谈中态度友善,尊重对方,善于倾听和理解,让人觉得可以信任。交谈中注意让对方说得更多,而不是记者说得更多;也不要让交谈陷入停顿冷场--换个话题、甚至无话找话,让交谈继续下去。但也要避免与被采访者“无边闲聊”。

提问:提问要简明扼要,并建立在事实依据之上,针对性强,多向被访者提这样的问题--“比如……”;“你能举个例子吗?……”;“这是不是说……”;对方很快也很容易理解记者的意图。为了弄清关键事实、搜集核心信息,记者必须提出并追问一些尖锐、敏感性问题,当对方回避这些问题时,可以转换一些温和平常的问题,然后再返回。不要咄咄逼人,太过急迫,不要试图与对方争吵、辩论。

观察:以一种不引人注目的方式,在新闻现场、对采访对象展开观察。记者应善于用眼睛捕捉细节,用耳朵倾听对话。观察一切言行、举动、姿势、情景等等,可能会带来更丰富更重要的信息。注意观察到的信息要应尽可能进一步核实确认。

体验:这是一种有限度的介入式观察。记者可以加入参与到他所要报道的个人、群体、机构的活动中去,一起行动,甚至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以便有更深入的接触和更仔细的观察。体验采访能够给记者带来大量故事和细节。但在体验采访中,记者也应尽力保持中立旁观的观察纪录者身份,不要受对方的情绪、感情的影响。

九、隐性调查(暗访)

隐性调查中,记者通过隐藏甚至改换身份、通过隐密手段来获得信息,最典型的方式是偷拍偷录(秘密记录)。隐性调查记者采访的特殊手段,也是容易侵犯他人隐私的危险地带,所以记者需要注意以下原则:

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揭露的信息对读者来说足够重要,隐性调查才是正当的。

事实表明,采取公开的方式不可能搜集到相关重要信息,隐性调查成为最后一种手段。

为提供证据的目的,隐性调查成为必要。

十、录音和记录

采访中应该注意录音和采访本记录同时进行,一起使用。

对所有的采访都应该录音。录音应该向被采访对象事先说明(隐性调查除外)。

不要单纯和过分依赖录音机/笔。整理录音资料的时间,可能比采访本身还多。录音信息只是作为记者写稿时的确证,以及保存资料所用。

记者应该用文字记录下重要的时间、地点、人物、事实、对话、细节、数据等等。注意记录的方式,要尽量显得随意,保持交谈、提问的正常进行,不要只顾埋头记录,让被访者感受不安、压力或者展开无边漫谈。

十一、留下联系电话

采访结束时,给接触过的被采访对象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取得他们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离开后能随时找到他们,核实或者补充相关信息。

十二、电话采访

通常情况下,电话采访只用于必要的信息补充和核实,不应被普遍性使用。成都商报禁止用电话完成全部采访,特别是重要和敏感性报道。

电话采访要注意准备充分,问题要事先拟好;提问要凝练,时间要简短;确保录音;记录要及时。

十三、个人资料库

在采访结束后,记者应该建立自己的个人资料库,并在工作中不断丰富自己的资料库。个人资料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信息来源资料库

2.重要采访对象资料库

3.专家、专业人士资料库

第五章 写作基础

一、先定标题

根据搜集到的信息,记者首先确定报道的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并据此写下标题。

新闻标题不是编辑的事,记者首先应该确定自己的、稿件的标题。写下标题就是确定新闻稿件的主题。然后围绕这个主题展开写作。记者应多加强标题制作的能力。

二、新闻体裁

记者要对新闻体裁心中有数。根据搜集到的信息和价值判断,记者要确定所写的是:消息、通讯、特写、综述、特稿。

三、优秀的导语

优秀的导语满足两个主要条件:抓住事件的实质;吸引读者的阅读兴趣。

导语的基本类型分为直接式导语:立即告知读者报道中最重要的内容;延迟式导语:通过暗示报道的内容,吸引读者的阅读。

大部分消息报道应该采取直接式导语。在通讯、特写、特稿中,一个精彩的细节、一个动人的场景、一句有力量的话语,更能吸引读者的阅读。

具体采用什么导语,记者应根据报道题材内容和体裁方式而定。

四、报道结构

新闻报道的一般性结构:标题+导语+第一新闻事实+背景补充+第二新闻事实+事件后续事实。

倒金字塔结构要求记者将最重要、最新鲜的信息首先报道给读者。如果报道的开头两三段还没讲述清楚发生了什么以及为什么这件事很重要,读者将不会再阅读下去。

新闻写作要求主题明确、逻辑严密、结构紧凑、文字简洁清晰。切忌拿时间做文章的主轴,记流水帐般“娓娓道来”。切忌随心所欲,想到哪里写到哪里。读者不会喜欢不知所云的报道。

五、词语使用

名词:写下明确而具体的名词。

动词:尽可能多地使用动词、特别是行为动词,让报道足有动态感、层层推进的节奏感。

副词:不要使用太多副词修饰动词。

形容词:不要堆砌大量形容词。尽可能删除形容词,不管这个词语多么精彩。特别注意带有情绪性的形容词。

六、故事化写作

故事化写作,在吸引读者的阅读兴趣方面作用越来越大。记者要努力运用自己采访搜集到的场景、细节、对话等材料,讲述一个完整流畅的故事给读者。

为保证故事的流畅和读者阅读时的亲临现场感,记者在行文中应尽量隐身。尽可能少用记者在现场看到、记者听到、谁告诉记者说等说法。只要材料真实准确,应该直接用这些材料为读者展现故事情节和现场画面。

细节是故事化写作取胜的要点,记者必须确保所有细节的真实准确,绝不能为可读性编造、推测、臆想细节。

七、事实与观点

新闻报道要求记者运用事实材料写作,在新闻报道中切忌记者自己发表观点,展开议论。

采访对象的意见、观点可以成为报道的一部分,但要注意观点的平衡性。

记者对报道事件、人物的感受、感想,可以用记者手记单独写作。记者手记也重在运用事实,不应随意对事件、人物展开点评,无论是褒扬性或者贬低性评论。

成都商报有单独和专门的评论版面和栏目(如编者按等),发表对新闻事件、新闻人物、社会现象的评论。

八、直接、间接引语

使用直接引语让报道内容更真实更准确。记者在写作中要尽量用好直接引语,在事实要点和关键观点表达上,多用短而精,且准确的直接引语。注意不要整篇报道铺满直接引语。

直接引语必须是采访对象确实说过的原话,切忌为了方便,把被采访对象没有表达的意思,用直接引语的方式编造、推测出来。当事采访对象不予承认,会让报道陷入被动。

间接引语让报道写作更灵活,但注意这些间接引语必须是采访对象的原意,要准确把握应用,不要添油加醋或者进行曲解。

使用引语应该明确、具体地指明说话者身份;必要时提供引用的背景或环境。

九、语言风格

新闻报道要求通俗易懂,文通字顺,因此在风格上应该像说话一样,让报道亲切随和,具有人情味。

可以适当引用方言俚语,但要谨慎,并确保读者能够理解。

切忌咬文嚼字,玩弄文字游戏,故作高深。

十、尊重人权 注意隐私

新闻写作中注意尊重他人的个人权利,注意不要侵犯他人隐私。

在司法类报道中,应根据司法程序的进程确定。未经法院的宣判,涉案人员都只是犯罪嫌疑人、涉案行为都只是涉嫌;不要将犯罪行或违法行为与称谓组合,如“骗子某某”“强奸犯某某”等。

关于未成年人的报道特别是负面、犯罪、诉讼等报道,对其身份信息的透露要特别慎重。除非有特殊的必要性,通常情况下,有关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负面、犯罪、诉讼等报道不应指明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容貌等等。

除非有特殊的必要性,遭遇性侵犯、性犯罪的受害人的身份信息不应透露。

不应采用歧视性用语,避免使用带有歧视性的词语,如聋子、哑巴、瞎子、残废(应为聋哑人、盲人、残疾人)等。报道中避免出现丑化个人形象的词语,如“流氓”“泼妇”等。

针对名人、公众人物,若非存在违法、侵犯公众利益的情况,对他们的私人言行的描述,必须保持谨慎。

不论是针对名人、公众人物还是普通人物,记者在写作中不应以自己的价值观和好恶,对他们展开道德性攻击和舆论审判。

对于灾难和不幸事件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描述,在写作中也要保持必要谨慎。

十一、整体格调

新闻报道应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及人道主义、人文关怀精神。因此写作中要坚决清除浮华媚俗、低级无聊的内容;不鼓吹享乐主义、利已主义、拜金主义,不宣传消极人生观;避免猎奇倾向,不对特殊、奇异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随意报道和炒作;不报道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情节和内容;不简单寻求感官刺激,一味取悦读者。对犯罪新闻,不渲染暴力和血腥场面,不说细描写犯罪分子的作案细节和反侦查手段。对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和攻击社会的言论,不能如实照录。

十二、消息来源的使用

诚实:提供有关消息来源的信息时必须诚实,不欺骗造假。切忌谎报消息来源的数量,无中生有,以少充多。

透明:尽可能向读者提供有关消息来源的信息,以便读者对消息来源有具体明确的认知。对消息来源及其提供信息的可信度能有所判断。报道中尽可能写明被采访对象的真实姓名及其他信息,包括年龄、身份、职务等等。被采访机构、单位的准确全称。第一次出现应该使用全名、全称,后面出现可以使用简称。简称不应引起误解和混淆。

多源核实:在写作中也应该遵循多源核实的原则。写作中尽量运用多个消息来源相互佐证报道中的信息。

匿名消息来源使用原则:如果报道中不得已使用匿名消息来源,记者在写作中应该注意以下原则:1.来源可靠,信息准确而重要;2.不以匿名的方式发表观点、推测,尤其是攻击性言论或者偏见;3.基于匿名消息来源的报道尤其需要反复核实,报道中尽可能写明其他能够证明匿名消息来源及其提供信息可靠性的信息;4.说明消息来源要求匿名的原因或动机,解释记者为指明消息来源所做的努力。

关于拒绝:有的消息来源和采访对象拒绝接受采访,记者应写明他们“拒绝采访”“不愿表态”等等,必要时写明记者为寻找和采访他们所作的努力。

十三、数据使用

新闻报道中,用数据传递信息一直是一种重要手段。

使用数据要准确,应与原始资料反复核对。对于在文中列举的以数字排序的并列内容,最后要再数一遍,不要出现“前面说是八大方面,后面列举只有七项”的情况。

对于一些重要的数据、显得蹊跷的数据,尤其保持高度谨慎,多做核实。

在一些统计性报道,需要用一系列数据来勾勒描绘,但这会让读者感到枯燥乏味。最好是将数据个性化、案例化。

十四、注解

不少报道领域,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如财经、科技、通信、法律、医药等,记者在撰写此类稿件时,经常需要引用专业术语。记者应为这些术语加上注解,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

十五、背景资料

在一些重要和较为复杂的报道中,为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报道内容,记者应该尽量写明背景资料,比如政策出台背景、法律规定、重要的文件(资料)内容、人物简介等等。背景资料既可以写入稿件正文,也可在正文后单独、专门列出。

十六、署名规范

在目前的网络传播环境下,应尽可能将“成都商报元素”植入文内。消息类稿件,在文前署名“成都商报讯(成都商报记者 某某)”,通讯、特写、综述类大稿,在文后署名“成都商报记者 某某”。除署名规范外,还可巧妙地在文中强化“成都商报”元素,如“某某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成都商报记者调查发现”等。本报记者自外地发回的稿件,还可写明发稿地点。

十七、自我核查

对于报道的核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确认日期的准确;确认数据的准确;确认人的姓名、身份等信息,确认政府部门、机构、公司等全称,以及这些信息是否前后一致;确认遵循了真实准确、公正客观原则。

第六章 编辑基础

一、编前会。

编辑与记者部门通过每日编前会进行沟通衔接,了解掌握当日主要和重要稿件,探讨新闻价值,确定主题,核实重要内容和细节。在一些重大报道中,成都商报鼓励编辑提前介入,与采访部门共同策划选题、确定采访主题和思路,提出版面构想和版面内容。

二、定版会

每晚由签片领导与编辑共同进行定版会,进一步确定每个版面的主要稿件,对一些敏感、风险性稿件进行商议、评审,对整个报纸版面内容进行归纳、统一、调整。确定报纸的封面版内容和头版头条。签片领导对于版面调整、稿件的取舍,具有决定权。

三、会商

对于一些特别重要而又敏感的稿件,如果在编前会、定版会仍然存有争议,是否编发由稿件所属部门的分管领导、签片领导和总编辑、常务副总编辑会商沟通,最后确定。

四、版面分叠

成都商报的日常性版面,实行分叠编辑出版,包括:头版及时政要闻、国内国际、体娱(体育和文化娱乐新闻)、市民(本地社会新闻)、财经证券、房产、汽车以及其他专刊。周六、周日出版“大周末”版面。

五、审稿

绝大多数情况下,成都商报的报道禁止交由信息来源、采访对象进行稿件审查。

必要的审稿出于以下情况:

省市主要领导的活动;特别敏感的案件报道,特别是官员犯罪报道;重大森林火灾、地震灾害报道、传染病疫情报道;以及省市宣传

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审稿。

这些稿件按规定和程序由相关机构和人士签字审稿后送交编辑。编辑根据签字稿件对记者来稿进行核实。

六、稿件三审制

这是新闻报道的内部审查制度,是指记者稿件(外来稿件)必须通过部门主任或发稿人、责任编辑或或指定的负责编辑、值班领导三级审查。

七、发稿 选稿 退稿

所有稿件由采访部门主任或发稿人初步审查修改后传递给对应各个版块责任编辑或指定的负责编辑,再由各个版块责任编辑或指定的负责编辑传递给各版编辑。

编辑对版面用稿的选择具有主动权和决定权。对于重要稿件因版面原因的暂缓应与部门主任或发稿人沟通。

版面未用完稿件,由各版块责任编辑或指定的负责编辑退还部门发稿人稿库,并标注退稿原因。

八、稿件核实与修改

编辑应对所有来稿保持质疑和审核,特别是根据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性核心原则展开审查,规避政治性、法律性风险。只要有疑问,编辑应及时向发稿人或者写稿记者联系核实。发稿人和写稿记者应给予准确回答,不应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编辑通过对稿件的梳理、判断、审查、核实,对稿件展开修改,纠正有可能出现的任何差错和问题,包括事实性差错(特别是时间、地点、人物、职务、机构名称、数字)、常识性和知识性差错、文字性差错等等。

编辑还应根据版面大小情况,对稿件进行必要删节。在修改和删节中要注意避免出错或删除重要内容和细节,使报道产生歧义、误导。

对稿件的核实和修改整个过程应遵循“有稿必检、有错必纠、有改必慎”原则。

九、标题制作

标题是版面的眼睛,对读者的冲击力和吸引力有重要作用。成都商报倡导版面主标题要通俗易懂,一目了然、琅琅上口。在这个基础性原则上,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标题的冲击力、感染力和吸引力。

标题制作中,注意避免文题不符,避免夸大、渲染、片面类型的标题,避免玩弄文字游戏、绕弄口舌的标题。

一般情况下,超过1000字的报道,应该在文中制作提示性小标题,方便读者阅读。

十、稿件配置

编辑应按照一定的报道意图对版面稿件进行合理配置。

常规性版面稿件配置的重要原则是注意平衡。切忌满版都是负面报道。应努力做到稿件的点面结合、庄谐结合、褒贬结合、长短结合。

重要报道编辑应主动进行有效配置,包括配发编后、短评,链接相关报道,给出报道背景资料,以及使用示意图表等。

十一、图片使用

一般情况下,一个新闻版面应有一张效果突出、质量优秀的新闻图片。

一个版面的重点稿件(头条或者看点)应配发新闻图片。如果重点稿件没有图片或者图片质量不够,编辑可以选择单独的摄影报道放置于版面。

图片使用的原则、技巧和注意事项,参见第七章及附录三《成都商报影像中心采编手册》、附录四《成都商报社关于刊发图片的若干规定》

十二、版面编排

成都商报对于版面编排的要求是:清新、俊朗、大气、有思想。

版面编排体现的是编辑的新闻价值判断、版面思想和稿件组合编排技巧。

常用的一般性编排手段包括:重点式编排(强化突出重点稿件)、同一性编排(将内容、性质相同的稿件组合编排)、对比式编排(内容、性质对立的稿件组合编排)、对称式编排(版面工整对称)等。一般不使用交叉式编排(不同稿件相互穿插、错落)。

十三、送审签片

稿件编排完毕,版面经过校对后,出大样由责编和版面编辑签名,标注送审时间,送交值班领导审查签字。

严格遵照值班领导的签片意见进行版面修改。在值班领导签字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版面。如有改动,编辑必须请示,经值班领导同意后进行,并重新送审签字。

编辑的版面修改大样和值班领导的签片大样,一同送交校对室存档保存;严格按照值班领导签片出小样,送交出版部,完成整个编辑流程。

十四、出版时间

为保证报纸准时出版发行,成都商报对版面的送审和出片时间实行刚性管理。编辑须严格按照出版部制定的时间表送审大样和出片。

十五、号外

定期出版的报刊,在前一期已经出版,下一期尚未出版的一段时间内,对发生的重大新闻和特殊事件,报社为迅速及时地向读者报道而临时编印的报刊,因不列入原有编号,故名号外。号外一般免费发行,而且没有广告。截止目前,成都商报编印的号外包括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被炸号外、申奥成功号外、“5.12”地震号外等

十六、一读

成都商报设有“第一读者”岗位。“一读”在印厂工作,对每天的开机报第一时间进行审读。若发现重大政治性差错,“一读”应立即通知值班领导进行修改和重印,以确保报纸在出厂前无重大政治性错误。

第七章 摄影报道和新闻图片

在图文并重的新闻时代,新闻摄影报道、在版面上使用新闻图片,越来越受到报纸的重视和读者的欢迎。成都商报设有专门的新闻摄影部。特殊和必要的情况下,文字记者可以进行摄影。本章是成都商报对于摄影报道、版面新闻图片使用的一般性原则规范。

一、新闻性

成都商报要求,新闻性是摄影报道的首要原则。一张新闻性很强的图片,必须要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和独立的视觉新闻信息含量。

二、视觉美感

在确保新闻性第一的前提下,追求图片质量,追求艺术化表达技巧,尽力给读者呈现视觉美感。

三、真实 客观

摄影报道以纪录真实为要务,成都商报要求刊发的新闻图片应该为读者传递真实准确的信息。

因此记者应在新闻现场据实拍摄,不得摆拍(部分人物报道除外),不得参与设计和导演、重现新闻事件,进行夸大和不实报道。

记者在现场要注意是否改变了事件的场景,是否影响或者改变了事件原本的发展进程。

禁止用PhotoShop或任何其他工具和方式改变图片内容。没有人或物体可以被增加、重新整理或者从一个场景清除(除了公认的剪裁以忽略掉无关的部分)。可以对图片进行必要和较小的调整,包括图片剪裁、局部遮光、局部曝光和转换灰度、正常调色以及色彩调整,这种调整应限于为使影像清楚精确的最低限度,修复图片应保证其可信性。

背景的模糊或消除应该保持高度慎重,除非背景中含有明显的安全性风险。

四、避免渲染

针对血腥、暴力、令人恶心反感以及色情图片,记者在拍摄时应该保持高度谨慎,编辑在一般情况下不予使用上版。在有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使用时必须考虑:该图片对说明、展现新闻事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对读者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影响等。

五、避免伤害、羞辱、歧视

在灾难、事故和不幸事件中,记者拍摄、编辑使用图片时,应尽力顾及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尽量把对他们的影响和伤害降到最低;确保图片内容不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羞辱、歧视性后果。

六、注意个人隐私

记者进行拍摄、编辑使用图片时,努力确保图片内容不会侵犯他人隐私权。

对于性犯罪受害人、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负面新闻,一般不使用他们的图片。存在特殊必要性的情况下,使用他们的图片必须模糊面部。对有可能引起道德、伦理性争议的报道对象,有关他们的拍摄、图片使用也必须保持高度慎重。

七、独立采访

摄影记者首先是记者。除了在日常性报道、重大报道中,与文字记者相互配合,确保新闻图片不遗漏的情况之外,成都商报要求摄影记者培养和提高独立采访能力,鼓励摄影记者自主发掘选题,展开更多更好的独立摄影报道。

八、图片说明

图片说明是新闻摄影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方便读者准确解读图片。它不仅能揭示图片的意义和细节,也能提供图片之外的信息。摄影记者以及版面编辑应该写好图片说明,并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

九、补充

更多流程性、技巧性规范和工作行为准则,参见附录三《成都商报影像中心采编手册》。有关防范图片刊发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参见附录四《成都商报社关于刊发图片的若干规定》

第八章 采编人员职业化规范

成都商报一直倡导采编人员采取并坚持职业化精神,并制定有《成都商报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承诺书》(参见附录一)。本章系成都商报对于职业化道德规范的一般性、通常性原则,是最主要、最重要的职业化原则。更多更详细的职业化态度、职业化工作方式,采编人员应遵照国家有关新闻采编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主管部门的纪律规定、成都商报的各项管理规定而实行。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报道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央、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新闻报道的纪律、规定和报道注意要求。严格遵守成都商报报社有关采编工作、参与社会活动的管理规定。

二、一切采编活动严守新闻报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核心原则。杜绝虚假新闻,不编造新闻,不虚构情节,严格防范不实、夸大、渲染、带有偏见、格调低下的报道。

三、在采编活动中尊重他人名誉,不借报道诽谤、侮辱他人人格,严格防范新闻报道侵犯他人隐私权。

四、尊重知识产权,严禁采编人员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严格防范新闻报道侵犯他人著作权。

五、杜绝有偿新闻,禁止采编人员在一切采编活动、特别是进行舆论监督性报道中,谋取私利,收受贿赂,包括现金(红包)、购物券、商品、优惠服务或其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六、采编人员参加一些社会性、商业性活动,如庆典、典礼、答谢会、发布会等等,接收的酬谢性礼物,包括现金、购物券、商品及其他有价值的东西,严格按照成都商报社礼金(礼物)上交制度(参见附录七)按时上缴,统一处理。

七、保持对报社的忠诚,不得泄密。在采编活动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和私下向同城其他媒体提供任何线索(新闻选题、活动策划)、文字稿件、新闻图片以及报社经营方面的商业性数据、资料等。在个人性活动中也应保持高度谨慎,不应随便向他人透露这些信息。

八、禁止采编人员为竞争对手以及采访对象工作、提供服务以获取个人利益;禁止利用报社资源为他人服务以获取个人利益;不在外兼职;在个人性活动中,禁止利用采编人员身份以及职务之便,获取不当私利。

九、未经批准,采编人员不应向其他媒体、出版机构提供自由撰稿,以获取个人利益。经过批准的自由撰稿,不应损害报社的整体利益,或让报社在竞争中陷于不利。

十、成都商报鼓励采编人员在网上建立自己的博客,但采编人员在博客中(包括网络发贴)发表的文章、观点,不应与报社整体利益相违背,不应有损报社形象,不应有明显违反报道纪律的内容,不应泄密并让报社在竞争中陷入不利。

十一、成都商报鼓励采编人员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接受采访应确认这些采访应该是公开而正当的,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向编委会办公室备案。采编人员在接受采访时透露的信息、表达的观点,不应与报社整体利益相违背,不应有损报社形象,不应泄密并让报社在竞争中陷入不利。

第九章 投诉 更正

成都商报对报道的真实准确、公正客观有严格的要求和规范。这是成都商报保持权威性、公性力以及吸引读者和客户的关键因素。但任何人与机构都可能出现错误。本章系成都商报处理投诉,改正错误的一般原则。

一、当报道出现了错误,引发投诉,成都商报要求所有采编人员用坦诚的态度面对错误和投诉,并采取相应改正措施。

二、无论投诉来自新闻源、读者、公众、客户或是成都商报的员工,都必须迅速地展开调查,以便调查核实后给予明确回复,并采取相应改正措施。

三、成都商报编委会办公室为负责报社处理采编投诉的专门机构,在编委会办公室内部设立岗位经办投诉来访工作。报社法律工作室法务专员为处理投诉提供法律法规咨询。

四、有时候,投诉人会直接通过电话向当事采编人员提出投诉,或直接找到当事部门进行投诉。当事采编人员、当事部门负责人应持友善、坦诚的态度进行沟通交流,严禁因为粗暴简单的态度和方式使事件进一步升级。通过沟通交流仍无法处理的投诉,应及时向上级或者编委会办公室反映,不得隐瞒、遮掩、拖延。

五、结合读者投诉和报社内部纠错,所有报道中的错误、疑问,成都商报通过报纸第二版“编读往来”栏目,予以公开。

六、因为报道中错误较为严重,引发读者特别是报道中当事人的强烈投诉,经调查核实后,成都商报通过报纸第二版“更正”栏目,予以公开。

七、有关处理投诉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参见附录六《成都商报社信访处理规程》;有关刊发《编读往来》的具体程序和方式请参见附录五《成都商报社关于刊发“编读往来”的暂行办法》;有关报道引发诉讼的处理程序和方式,参见附录四《成都商报社新闻诉讼管理规定》。

第十章 几类报道的特别禁忌

一、民族

1.不得夸张、渲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落后方面,禁止沿用历史上留下来的某些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语言、称谓;在行文和报道中一律不用“满清”、“回教”。“回教”应称为“伊斯兰教”。

2.不得使用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错误提法,如“蒙古大夫”、“蒙医”、“喇嘛大夫”等。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不得使用“回回”、“蛮子”、“夷人”等,而应使用“回族”、“彝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哈族”等。

3. 应规范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乡的称谓

1)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在统称上一律称为“民族自治地方”,不应简称为“自治地方”。

2)对具体的某一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应注意使用全称,不使用简称,即由地方名称、民族名称、相应的自治区域通名组成。

3)避免出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简称为“广西省”、“宁夏省”之类的称谓。

4)民族乡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但在法律上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因此不宜称为“民族自治乡”,而应称为“民族乡”。

5)有两个民族的自治地方的称谓不可任意简略其中任何一个,如“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

4.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

5.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6.应称�少数民族中有影响、有代表性的各方面党外人士为“少数民族代表人士”,而不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7.凡涉及到民族成分恢复更改的内容,不宜报道和发表

8.有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间发生的纠纷,不宜宣传。

9.关于穆斯林与伊斯兰

1)“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

2)穆斯林宰牛羊家禽,只能说“宰”不能写作“杀”。

3)在形容汉族等民族对“猪”的喜爱之情时,要慎重使用“中华民族”、“全国人民”、“我国各民族”等包括我国回族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内的具有全国含义的用语;

4)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5)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词语,可使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10.关于西藏新疆

1)西藏和新疆都是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不存在“西藏问题”和“新疆问题”,准确表述应为“涉藏问题”和“涉疆问题”。

2)不能把“藏语”和“中文”相对应,这样容易产生歧义。错误案��:“他一会儿用藏语和手语问询伤员,一会又将伤员的话用中文转述给医生”。同理,“藏餐”也不能与“中餐”对应。

3)牢记中央对********的原则要求--“四个不容”:国家利益不容侵犯、宪法准则不容践踏、民族尊严不容诋毁、人民共同心愿不容背离。对“大藏区”、“高度自治”、“********”、“变相独立”、“西藏流亡政府”等涉藏敏感词语应加引号。

4)涉及“藏独”应注意的问题

A.注意识别“藏独”组织和“藏独”词语

********及其“藏独” 主要组织和刊物包括:“西藏流亡政府”、“西藏青年大会”(“藏青会”)、“西藏妇女协会” (“藏妇会”)、“自由西藏学生运动”、“西藏全国民主党”、“九•十•三运动”、“四水六岗”、 “四水六岗卫教军”、“2008 自由西藏运动”,其刊物包括《西藏评论》、《西藏杂志》。

B.注意区别“藏青会”与“西藏青联”。“西藏青年大会”(“藏青会”)是“藏独”最激进、最反动的组织,而“西藏自治区青年联合会”(“西藏青联”)则是进步组织。同样,应注意区别“藏妇会”(“西藏妇女协会”)与“西藏妇联”(“西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藏妇会”是“藏独”反动组织,而“西藏妇联”则是进步组织。还要区别“西藏人民代表大会”与“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前者是“藏独”机构,后者现在西藏自治区的最高权力机构。

C.注意识/topicnews.aspx?tid=14" target="_blank" title="">四川阿坝“3•16”事件的准确表述:2008年3月16日,在四川省阿坝州阿坝县发生的“3•16”事件,是一起由境内外“藏独”分裂势力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煽动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事件。阿坝打砸抢烧破坏活动不是孤立的,是********精心策划、有组织的暴力破坏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H. “藏独”主题的纪录片:《云后的太阳》。

5)涉及“****”应注意的问题

A.热比娅和“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简称“世维会”)。

热比娅是民族分裂分子,其操纵控制的“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简称“世维会”)是非法的民族分裂主义组织。民族分裂分子热比娅之流是乌鲁木齐“7•5”事件“真正的幕后元凶。以热比娅为首的“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借“6•26”广东韶关事件大肆炒作,直接煽动、策划、指挥境内,制造了这起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乌鲁木齐“7•5”事件是一起典型的境外遥控指挥、煽动,境内具体组织实施,有预谋、有组织的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

B.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的准确表述:

2009年7月5日发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是由境内外恐怖主义势力、分裂主义势力、极端主义势力精心策划组织的,给各族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当地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部队、生产建设兵团紧急行动起来,紧紧依靠新疆各族干部群众,坚决制止暴力犯罪,恢复了乌鲁木齐社会稳定。

C.“三股势力”:恐怖主义势力、分裂主义势力、极端主义势力。

D.公安部公布认定的首批“东突”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

2003年12月15日公安部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第一批认定的“东突”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名单。

第一批认定的“东突”恐怖组织名单有:“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简称“东伊运”)、“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世界维吾尔青年代表大会”、“东突厥斯坦新闻信息中心”。“东突”恐怖势力以“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简称“东伊运”)为首,联合国安理会早在2002年9月就认定该组织为恐怖组织。

第一批认定的“东突”恐怖分子名单有:艾山•买合苏木、买买提明•艾孜来提、多里坤•艾沙、阿不都吉力力•卡拉卡西、阿不都卡德尔•亚甫泉、阿不都米吉提•买买提克里木、阿不都拉•卡日阿吉、阿不力米提•吐尔逊、胡达拜尔地•阿西尔白克、亚生•买买提、阿塔汗•阿不都艾尼。

E.“****”影片:《爱的十个条件》

二、宗教

1.新闻报道中不得出现违背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的内容,不能猎奇,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或胡编乱造。

2.涉及宗教的重大问题特别是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征得宗教工作主管部门的同意。

3.对纯粹的宗教活动,原则上不作专门报道。对滥修滥建寺庙观堂,举行大型宗教仪式活动,搞所谓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佛发财”等活动,不要宣传。

三、台港澳

1.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 “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3.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

4.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5.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报道法律问题时如涉及两岸,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的报道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7.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

8、对台宣传报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

9.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国家回祖国大陆(或台湾)”。

10.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11.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在报道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时,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对台湾少数民族自称“原住民族”可不持异议,但不使用这一称谓。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为“高山族”。

12.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13.“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14.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主权独立”等必须加引号使用。

15.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16.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17.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18.对台湾进行的所谓“大选”、“公投”在表述时要加引号。

19.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20.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民进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引号。

21.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可视情况加引号直接称呼,如台湾“中国钢铁公司”“中华电信”等。

22.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来访的台“立法委员”,可称“台湾知名人士”或“××先生(女士)”,不得称“××委员”。

23.对台湾的某些与我们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24.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25.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在报道我代表团总体情况时,不要笼统使用“中国”字样,要用“中国体育代表团”“中国奥运代表团”等提法,如“中国体育代表团共获得32枚金牌”。

26.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

27.避免出现“台湾金门”和“台湾马祖”等重大地理错误提法。正确表达方式应为:“福建省金门县”和“福建省连江县马祖岛福澳港”。避免含有重大政治地理错误的表述:“宝岛明珠--金门”、台湾马祖岛等等。事实上,当今台湾当局控制的地区除台湾省外,还包括不属于台湾省而属福建省的金门、马祖、鸟丘、东引、西引等15个岛屿,还有属于广东省的东沙群岛和原属广东、现属海南省的南沙群岛太平岛等。

28.不得在地图上将台湾划成与祖国大陆不同的颜色。

29.不得在新闻图片和广告中出现“中国民国国旗”、“中国民国国徽”图案。

30.涉及台湾局势的有关新闻原则上采用新华社通稿,省内涉台报道由台办等主管部门审稿。

31.涉及台港澳的报道错误大致有这么几类:

1)把台港澳作为“国家”的错误,如“亚太经合组织21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和代表齐聚一堂”。正确应为“亚太经合组织21个成员的领导人和代表齐聚一堂”。同理,“世贸组织成员国”“亚洲龙舟联合会(亚龙联)成员国”等提法也是错误的。

2)把台港澳“排除”在中国之外或与中国“并列”的错误,如“太太在台湾炒股6年,再来炒沪深股市,感觉就不一样了。台湾太太们看好中国股市,买入的是中国石化等蓝筹股”。正确应为“台湾太太们看好沪深股市”。

3)把台港澳与其他国家“并列”的错误,如“由于台湾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澳大利亚出口樱桃日前被台湾市场拒之门外”。正确应为“由于中国台湾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澳大利亚出口樱桃日前被台湾市场拒之门外”。

四、统一战线

1.“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称谓可以使用,但在党内使用为宜;“统一战线成员”、“�一战线人士”这两个称谓既可以在党内使用,又可以在党外使用,“统一战线成员”可作为书面用语,在文件、文章和领导人讲话中使用,“统一战线人士”除了可以作为书面用语外,还可以作为同党外人士的交际用语。

2.一般不公开使用“非党人士(干部)”的称谓。“党外人士”、“无党派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的称谓可以继续使用。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可用“非中共人士”。

五、****功

关于****功问题的报道,一律使用新华社稿件。对****功案件审判原则上不作报道,如认为有的典型案件确有报道必要,须报中宣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报道。经批准可报道的****功案件的审判,只刊播新闻稿,不刊图片,报道范围只限案件审判地区,其他单位和地区不得转载。不准使用互联网关于****功的消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

1.图片新闻在报道恐怖暴力事件时,要尽量避免出现遇难者遗体特写镜头、恐怖暴力事件现场等血腥画面。

2.在报道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时,不得随意猜测灾害、事故的等级、伤亡人员数量和特征(如国籍、宗教等)等敏感信息,不得随意猜测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等。要按照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报道。

3.在报道恐怖袭击、绑架等暴力犯罪事件时,不得播报被困人质的身份、数量和地位等细节,不得在播报中透露即将进行的救援行动的信息,包括参与救援的人员数量、单位及其行动方式等,不得与人质或受害人进行现场连线,不得与正在从事救援的军警、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连线,不能让媒体报道成为犯罪分子的信息��源。

4.媒体在报道恐怖暴力事件时,应避免使用有助于宣传犯罪嫌疑人或可能引起观众同情、美化恐怖暴力行为的语言,避免让新闻报道成为美化恐怖暴力分子的工具。

5.在恐怖暴力事件或灾难事故中,新闻报道应体现人性关怀,尊重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感受,不得采用有奖竞猜伤亡数字、戏说灾难场面、调侃受害者等报道方式。

七、地震和火灾

1.一般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性宣传,要事先请当地地震部门审查把关。有关地震预报的新闻及其他与地震预报有关的地震、防震措施的报道,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不得轻率笼统地发表有关地震形势的消息,不得宣传报道包括地震工作者在内的任何以个人身份发布的地震预报消息,不得宣传报道涉及国外地区的地震预报。

国内地震发生后,震后趋势的判定由地震主管部门作出并公告,有关人员伤亡及灾害损失情况由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地震主管部门适时作出公告,新闻报道内容应与公告内容一致并不得抢先发布。

2.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的纵火爆炸造成惨重伤亡的火灾案例,一般不公开报道。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发布消息。

八、传染病疫情

1.只有卫生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发布全国和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其他各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未经授权,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发布和传播传染病疫情信息。未经权威机构授权批准,严禁随意使用“疫区”字样。

2.有关疫情的界定、范围、影响程度等重要信息要逐一核实,特别是死亡数字、死亡原因等,要做到准确无误。从互联网等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要向权威部门核实。引用专家学者的观点,应采访卫生部门推荐的权威专家。不要把专家之间关于突发公共医疗卫生事件的不同意见在媒体上进行讨论。

3.不得随意使用“怪病”、“不明原因疾病”等名词。有关传染病的“甲乙丙”分类、“爆发”、“流行”、“重大传染病疫情”、“疫区”、“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等用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规范表述。

4.对涉及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中毒等公共医疗卫生安全事件,不得为抢“独家消息”擅自采访报道或扩大渲染、恶意炒作政府部门公布的信息;对疾病发生的原因和传播渠道等的报道不要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不要随意评判或指责地方或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

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涉及面广,十分敏感,需要慎重对待。

1.凡涉及生育政策变动的宣传需要慎之又慎,要与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协商之后再酌情决定。对于国家和省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正在酝酿之中尚未正式出台的生育政策和战略调整等,要待正式出台后再进行报道。避免炒作一些专家学者关于调整生育政策的言论,避免炒作明星和有钱人违法生育的现象;

2.避免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数据以及性别比偏高的可能后果等问题进行炒作,杜绝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归咎到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上来的报道。

3.对于各地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可以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报道,但不得报道案例的总体数量。

4.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等相关数据只报道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5.人工流产及大月份引产问题只是避孕失败的补救措施,不是计划生育的手段,不宜公开报道。

6.个别落后地区仍然存在的溺弃女婴现象,不公开报道。

7.基层干部为推行计划生育与群众发生的冲突问题,不公开报道,必要时可编发内参。

8.未经核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抽样调查数据,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访案例和数据、重大恶性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的有关案例,不公开报道。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检法司及大案要案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

十、案件及反腐报道

1.对案件的报道要适当控制。对公检法司有关案件的侦破、审理及宣判等的报道,要适当控制数量和规模,确保事实准确,用语规范,不宜对作案现场进行描绘,不得渲染炒作,严禁虚假报道。尤其是对腐败案件和刑事案件等大案要案的采访报道,要坚持公开报道和内参反映相结合,严格审稿程序。

2.对尚处于侦破阶段或未完全侦破的大案要案的新闻报道,由市公安局政治部统一发布信息并审核稿件。

3.对市检察院查处、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的新闻报道,由市检察院统一发布信息并审核稿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判的大案要案的新闻报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发布信息并审核稿件。经市纪委查办的案件或涉及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的新闻报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纪委同意后统一发布信息,由市纪委审定稿件。由区(市)县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为主侦破、查处或判决的一般性案件,在不干扰正常合法的办案秩序的情况下,可据实报道。

4.有关腐败案件的报道要严格遵守重大案件报道审批制度,未经纪检、监察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报道。对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内参反映。

案件报道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省部级干部的案件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组织查办的案件报道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批,地厅级干部的案件报道由省纪委、监察厅(局)审批,县处级干部的案件报道由地(市)纪委、监察局审批。

5. 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报道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适时适度。不得炒作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不得对违纪违法情节和手段作过细的描写,不得报道案件的涉密内容,不得干扰和妨碍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办案。

6、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报道要避免一个时期报道数量过多,或过于集中。重大政治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以及特殊敏感时期,一般不报道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十一、征地拆迁

城填房屋拆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热点问题,政策性很强,也非常敏感,处理是否妥当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各地一些拆迁“钉子户”事件背后的情况十分复杂。对于可能引发社会较强反映的拆迁事件,一定要采取审慎的态度,详细调查,认真核实,在刊播前及时与有关主管部门沟通,严禁道听途说编发信息,盲目跟风炒作。防止因报道不慎激化拆迁矛盾,造成连锁反应,引发群体性事件。

对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征地一般不作舆论监督,有情况可以内参的形式反映。

十二、军事报道

1.凡涉及军事力量、军事活动的报道,要加强管理和规范,避免损害国家利益。必须坚持正面宣传的原则,按规定履行稿件送审和保密审查手续。

2.未经军队大军区级政治部批准,不得擅自刊播军队专家学者就我国安全环境、未来作战对象、国内外军事形势、重大军事理论、我国武器装备研发等重要军事问题的学术演讲、报告和访谈。

3. 严禁从境外媒体(包括外国媒体、台港澳地区媒体)转载或摘编涉及我国军事问题的报道。严禁从互联网上下载或摘编涉及我国军事问题的报道。

4.不得擅自报道涉及军队的以下内容: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有关内容,军委、总部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军委、总部领导的内部讲话,不宜公开的军事法规及有关文件,部队的作战方案、番号、编制、实力、部署及调动,军事演习等军事斗争准备活动,新型武器研制生产合装备部队情况,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重要军事设施,对外军贸军援情况,军事谈判的方针、原则及方案,不宜对外公开的数据,有损于部队形象的军民纠纷、军内事故和案件,以及其它明令不宜公开报道的内容。需要公开报道的,经中央军委和总部批准后,授权新华社等中央主要新闻单位统一发布。

十三、地图使用

错误使用中国地图的典型问题包括:错绘中印边界线或随意用其他图形遮盖中印边界线、漏绘南海诸岛、台湾岛等。公开登载中国地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反映中国领土范围,保持国界线的形状特征。原则上应从国家测绘局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地图,并不得对其内容进行编辑改动和删减遮盖。不得使用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地图版本。

附录一

成都商报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承诺书

我有志从事的新闻事业,是党和人民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是中国新闻工作者中的一员,我有立言记事的机会,但我应牢记,我手中的笔是党和人民给予的,我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声誉,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特殊的职业决定了我应当承担特殊的责任,因此,我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采编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导向错误、可能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报道。

二、忠于事实,确保新闻事实与意见分开,准确而客观。不虚构情节,不编造新闻。

三、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保守职业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自觉维护四川省、成都市和报社的形象。

四、廉洁自律,自觉抵制有偿新闻,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私利,遵守报社礼金(礼品)上交制度。

五、忠于职守,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报社安排,不在外兼职以谋取私利,未经允许不私自向外报或通过网络等其它方式向外界提供新闻线索和稿件。

六、尊重他人名誉,不借报道诽谤、侮辱他人人格;以抄袭、剽窃为职业耻辱。

在成都商报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期间,我将信守以上6项承诺。如违反以上承诺,接受报社的任何处分。

承诺人: 年 月

附录二

《成都商报》影像中心图片采编手册

本手册是《成都商报》摄影部图片的基本规范,包括《成都商报》图片理念、图片工作流程、摄影记者职业规范、图片编辑职业规范。

一、媒体定位:

一张市场化的区域性综合类日报。

二、图片理念:

《成都商报》影像中心认为,本报的见报照片首先是符合我们媒体新闻理念的。它应当能够直接、简洁地传递出新闻的核心或者能够补充文字未能表现出的新闻点,画面应富有视觉美感;同时,它还应当具有易于读者阅读、理解的特质。

一张技术指标不达标的照片就象文字报道中的错别字;一张没有经过适当编辑的照片就象文字报道中语法不通的句子;一张画面语言杂乱无章的照片就象一段随意堆砌的文字;而在版面上没有得到妥善安排的照片就象一篇结构混乱的文章。这些在本报都是要避免的。

跟着新闻走,这是《成都商报》的属性决定的。在报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提高读者关注度的重要一点就是媒体的新闻性。作为一份大型综合类日报,新闻摄影的新闻含量显得越来越重要,但这也必须基于一个这样的基础:即这张新闻性很强的照片必须要有很强的视觉冲击力和独立的视觉新闻信息含量,否则摄影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

我们会发现,整个版面会因为一张虽然新闻性很强但却没有视觉美感的照片而弄得一团糟。

在肯尼斯•考伯拉(Kenneth Kobre)数度再版的《报道摄影:专业化的探讨》(Photojournalism:The professional\'s Approach)一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有效的报道摄影始于图片编辑,而不是摄影记者”。所以,图片理念是由图片编辑来体现的,那么,图片编辑在照片上版时还应考虑以下几点:

1.这张图片的视觉信息是否为文字所无法表达的?

2.照片是否达到了媒介所接受的技术质量?倘若技术质量不够好,是否影响到图片的信息传播?后期的加工处理能否改善图片的视觉表现?剪裁能否增加图片的表现力?

3.这张照片趣味性强吗?

4.说明怎样写能增加图片的信息量?(写图片说明对摄影记者来说是“写出一张好的图片”)

5.照片在版面上不影响读者接受视觉信息的最小尺寸是多大?什么样的版式可以最好地表现图片?

6.一张图片够吗?是否需要二张、或多张照片来补充?

7.哪张是抓拍的照片?哪张是摆拍的照片?哪张是可信度最高的照片?这个场景允许摆拍吗?哪张照片最真实地反映了新闻事件?

8.摄影师在现场是否改变了事件的场景?摄影师在场是否改变了事件的发展进程?

9.数码时代的今天,摄影师是否按照标准在图片中载入了文字说明?文字说明中是否准确地标明了图片中的人物名称或身份?是否在电脑上对图片有过度处理?是否失真?

10.为保证图片的安全,图片画面中的文字(包括外文)是否有政治风险?是否含有亵渎宗教、少数民族等字样或标示?图片是否侵害了被摄者隐私?是否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

三、图片工作流程:

本报的图片工作流程强调图片编辑控制图片采集上版的全过程:文字记者、文字编辑与图片编辑确定选题,由影像中心安排摄影记者拍摄或通过其他资源得到图片,再经过整合处理图片后,与文字编辑、美术编辑协作版面的主导内容。

注:保障报纸照片品质的一个关键,是在图片编辑的全程参与控制下,摄影记者直接和文字记者同时参与采访,摄影记者应主动阅读有关的文字资料,尊重图片编辑对上版图片的判断处理。照片在传播上的失败,皆因记者、摄影人员及编辑三者没有沟通。

四、摄影记者职业规范:

1.新闻操守

1)本报图片以纪录真实为首要任务,本报所刊登的的图片应该真实、准确地传递信息。摄影记者代表报社工作的时候,应时刻保持职业责任感。记者在新闻现场应据实拍摄,不得参与设计或导演新闻事件,作夸大和不实的报道。摄影记者应该尽可能减小自己对新闻事实的影响。摄影记者在拍摄过程中应该尊重被摄者的私隐。

2)记者在拍摄意外事件时,应顾及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尽量把对他们的心理影响及伤害减到最低。

3)摄影记者和图片编辑应谨慎处理血腥、暴力、恶心和色情图片。使用时须考虑:

A.对说明新闻事件是否必要;

B.对社会的影响;

C.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影响。

4)不能接受来自被摄对象的礼品馈赠。不能通过拍摄图片牟取其它职业外收入。

5)摄影记者对所拍摄的图片拥有著作权,但没有独立使用权。摄影记者拍摄到的照片未经报社书面许可,不能以任何形式随意在其他各类平面和网络媒体上发表、销售。报社的新闻图片不能用于商业用途。摄影记者参加非商业界内评选活动所产生的效益不计在内。

6)跑线摄影记者要做有心人,也许一次例行采访可深挖出震撼人心的图片报道。

7)摄影记者首先是记者,要有独立获取新闻的能力,和文字记者之间的关系是取中有给。

2.影像技术要求

1)《成都商报》需要的图片是必须达到事实真实和影像真实要求,能够准确传达信息的新闻图片与配文图片。

2)图片的画面应该是干净、简洁,视觉中心突出,富有美感和想象力。

A.全面:要尽量拍摄到各种景别、各阶段过程中的图片。

B.细节:好的细节是照片之中的眼睛,所以要格外重视。

C.试验不同的角度和高低位置。

D.新闻主体的线条要有力度。

E.新闻图片最好是一个有人物的故事,而且最好是动态的 。这个标准,有三个基本要素:有人物,是故事及动态。好的新闻图片能够抓住一些鲜明的动作。

F.好的新闻图片中包含着浓烈的感情色彩。

G.好的新闻图片是值得回味的。一张很有想法的新闻图片传达的不仅仅是平面信息,同时也能微言大义地表达出新闻背后的东西。

3)摄影记者在拍摄时要善于对清晰度、焦点、景深、曝光量、色温(白平衡)都有符合理想要求的控制,视觉信息的选择要能够准确表达拍摄意图。(发稿图片采用jpg格式,最长边为3000,图像品质压缩至8;外出采访发稿时,为避免影响速度可适当压缩至4-6)。

4)图片说明是对图片信息的补充和延伸,是对事件的文字描述,拍摄照片时的5W+1H信息必须真实无误,对图片之引申意义需客观公正。

3.图片的信息

1)新闻图片首先应该是新闻,而且新闻性高于艺术性。新闻照片需要一眼就能够让读者明白照片主体发生了什么事情。因此,本报的图片必须能够准确传递信息。

2)新闻点:在图片中所传播的新闻点要体现本报理念。

3)观察力:运用独特的观察力,我们可以在生活中拍摄到意想不到的照片,这是摆布现场所不能达到的。本报图片要能够表现出摄影记者独特的现场观察力。

五、图片编辑职业规范:

1.职业定位

中国报刊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只有摄影记者,少有图片编辑,蒋齐生先生提出了“图文并重”的办报观点后 ,还提出了对“照片编辑”的要求:“是本报权威的新闻摄影代言人和业务指挥官,他的业务和职责主要有两条:一、着重培养本报新闻摄影记者;二、在报纸版面上很好的运用新闻照片。”

《成都商报》的图片编辑在整个采编流程中是图片的控制者。图片编辑要参与选题设计,能够准确理解文字记者和版面编辑的意图,并且能够将其清楚的传达给摄影记者,使他们拍回能够符合《成都商报》要求的图片。记者拍摄的图片由图片编辑进行编辑处理,然后提交各个版面。

2.影像技术要求

版面上使用照片的基本准则是:在报纸的每一版都需要有一个视觉关注中心,而一张合适的图片是达到这个目的最简便的方法。每一版中还需要建立若干个次视觉关注中心,而使用照片也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有效方法。

图片编辑在选择图片时,应该考虑到图片与版面的相适性。没有不好的照片!没有不传达信息的照片!尽量减少读者对图片信息的误读。

1)选择好照片,版面上的照片必须强调与内容的关联性。

2)选择的照片能显示不同视角的场合,由广角到望远镜头。

3)寻找你可能裁切成有力的横式或竖式的照片。

4)裁切照片中所有不需要的部份,将照片放大或裁小,以使最后的版面呈现不同尺寸的影像。

5)辨认主照片且将它以最大的面积刊登。安排次要照片的位置,且使所有的照片保持均一。

6)为图片版确定主标题和相关文字的编辑工作。

六、岗位职责:(不包括美编)

1.图片总监

2.摄影主管

3.图片编辑

4.摄影记者

1.图片总监

1)负责成都商报的图片采集、图片编辑以及美编和三维记者,对以上人员的工作进行初评。

2)负责提高图片部对外的品牌,知名度。推介本报摄影记者,提高摄影记者在业内的地位。

3)定期对图片编辑和摄影记者进行业务培训。

4)工作向编委会负责。

2.摄影主管:

1)协助图片总监,指导摄影记者业务工作.

2)负责摄影器材的管理。(计划、购买、调配)

3)定期对图片编辑和摄影记者进行业务培训

4)工作向图片总监负责。

3.图片编辑:

1)对新闻图片和新闻事件有准确的判断。理解贯彻本报新闻理念。

2)参加记者和编辑的选题会和编前会,了解所负责版面的图片采集,编辑情况,对前日的版面进行总结,对当日稿件把握,对明天的线索汇总。每天挑选当日最佳图片并负责推荐给版面。

3)协调好文字编辑和摄影记者的日常工作。

4)对摄影记者提出有价值的选题,并协作完成。

5)建立本报摄影师网络。

6)建立本报图片资料库并备份。本报的图片库采用TRS系统,进入方式为:http//129.1.1.202.

4.摄影记者:

1)摄影记者根据分线采访新闻,明析责任,与相关文字记者密切配合。时政新闻记者有义务事先通知相关摄影记者,以便摄影记者做统筹安排;热线摄影记者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保证与报社联系通畅。(目前由于部门内部尚处于调试管理阶段,仍然实行部门统一派工制度)

2)跑时政摄影记者若同时接到两个以上文字记者的预约采访,可根据新闻价值大小、时间先后顺序自行安排,时间上确有冲突的,应及时通过图片编辑落实其他摄影记者援助,如需判断新闻图片有没有拍摄价值时,应向文字记者和摄影负责人说明,否则,因判断失误导致漏发,责任由该摄影记者负责;跑突发的摄影记者调整良好的工作状态,依照热线值班表,按部就班。

3)为加强摄影记者独立采访的能力,鼓励摄影记者自主发掘题材,保障日常采访的同时鼓励多拍独立的单幅、组照或者视点版的图片故事,这将在稿酬中体现。

4)重大题材的采访,前方摄影记者要主动与视觉中心领导及图片编辑沟通,尽可能做到带着编辑思路去拍摄;如果在突发事件中遇到无法独立完成的情况,须及时报告给摄影部主任寻求增援。

5)各类新闻的采访中特别是涉及到领导的拍摄,摄影记者应养成在拍摄现场就仔细核对新闻要素,而非依赖文字记者写图片说明的习惯,更注意避免出现图文不符或将领导名字张冠李戴。

6)每周定期召开例会,与图片编辑摄影记者一起回顾一周图片的成败得失。

7)摄影记者有责任保护好手头和公用的摄影器材。如果器材损坏应及时向摄影部主任报告并说明损坏的真实原因,经过专业鉴定确认,如因使用不当或非工作因素损坏器材者,由记者自行负责所有维修费用;如确系工作中发生的非人为意外损坏,报社负担修理费用。摄影记者每次借用公用器材(长镜头、脚架等)须在部门主任处登记,还回器材时由部主任检验后签字确认。

8)摄影记者每天必须将当天所拍摄新闻或专题按照程序发稿并且存入报社图片库后方能离开报社。摄影记者在发稿前必须将图片在PHOTOSHOP图片处理软件中对每一张发稿图片做必要的处理,调整图片反差、对比度等基本素质(注:不能使用自动色阶),然后在文件简介中打入图片说明,说明格式:时间、地点、图片反映的人物和事件、事件背景及相关资料,如果图片中有2个以上人物,须注明左中右的人物姓名及职位等相关要素。发稿图片必须按规定放在每日发稿库以待图片编辑挑选。

9)摄影记者须随时做好出发准备,包括雨天外出时必备的雨具和保护器材的防雨罩,夏季多雨季节须在办公室或车内备一双雨靴以备拍摄洪水时所用;外出采访前须认真检查相机、电池、存储卡等相关器材,如须在外过夜则必须携带笔记本电脑等发稿系统;发稿须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或者超级终端方式,摄影部邮箱地址为:syb@cdsb.com超级终端电话为 028-86514301。记者发稿前务必用电话告知后方的图片编辑。在发稿时必须首先挑选最为精彩的图片先传回来以满足版面需求。

10)摄影记者必须定期整理自己电脑中的图片并用DVD盘拷贝2份作为备用。摄影记者离开报社前还有最后一个重要的工作,那就是按规定上传每日稿件到TRS图片系统,上传稿件须注意要写好完整的图片说明。

11)摄影记者必须有令即出,迟到或者缺席是绝对不能容忍的错误;摄影记者不能对题材挑三拣四,遵守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并且想办法完成是一个记者合格的标准。

12)以上各条准则是本报摄影部记者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如果没能按规则进行,部门将以相应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如果一年中两次违反部门规则,部门将对其进行警告,并按违反报社规定的相应条例处以罚金;一年中有3次违反的,由部门领导研究决定退回人力资源部,情节严重而导致部门利益受损者,由部门报请人力资源部直接辞退。

附录三

成都商报社关于刊发图片的若干规定

成商编[2010]0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报刊发图片流程,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报社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报刊发的除广告外的所有非新闻版面图片,包括但不限于专刊、特刊、周刊类新闻图片、其他稿件配发图片、题花等。具体版面适用范围由本报编委会确定。

第三条 编辑仅能刊发以下图片,其他图片一律不得刊发:

(1)本报记者拍摄的图片;

(2)本报摄影部提供的图片;

(3)本报摄影部指定渠道的图片;

(4)著作权人同意刊发的报社以外来源图片。

第四条 编辑使用所有图片作品时,除因暗访等原因记者要求不署名或著作权人要求不署名的外,其余图片必须署名。

第五条 摄影部是报社图片管理部门,负责报社所有图片的管理、存档等工作。

第六条 本报记者履行职务所创作的摄影作品系职务作品,著作权由记者享有,报社支付稿酬并获得该作品著作权财产权部分。未经报社许可,记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 报社根据版面需要可向部分图片著作权人购买图片。相关版面部门可提出图片购买需求,交报社摄影部评估是否有购买必要后,由摄影部和办公室统一购买,供全体编辑使用。

第八条 编辑使用本报以外来源图片时,必须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署名。

第九条 今日商报负责报社图片署名的日常监管工作。如无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编辑未在图片署名的,今日商报应责成当事编辑说明图片来源并扣罚当事编辑奖金50元。

第十条 编辑自行刊发本规定第三条以外图片的,今日商报应扣罚当事编辑200元奖金。因此引发著作权纠纷给报社造成损失的,报社可按所受损失的10%扣罚当事编辑奖金,情节严重者属于严重违纪,报社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记者隐瞒图片真实情况向编辑提供本规定第三条以外图片,误导编辑刊发的,今日商报应扣罚当事记者200元奖金。因此引发著作权纠纷给报社造成损失的,报社可按所受损失的10%扣罚当事记者奖金,情节严重者属于严重违纪,报社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记者未经本报同意,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其职务作品的,报社可酌情扣罚当事记者200元至1000元奖金,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待岗,情节严重者属于严重违纪,报社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摄影部应尽量合理安排报社图片使用、管理,应编辑要求提供优质图片,如因摄影部原因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重要图片,造成版面质量显著降低,经编委会认定,可扣罚摄影部相关责任人200元奖金。

第十四条 发生图片著作权纠纷后,相关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本报法律工作室,并有义务配合解决。因隐瞒不报等个人原因导致损失后果扩大的,报社可依照本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加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属于严重违纪,报社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报社员工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本报图片的,有义务向本报法律工作室举报。若法律工作室据此维权成功,以扣除必要成本后所获赔偿的20%,作为对举报者的奖励。

第十六条 报社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本条例,因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报社使用图片而赔款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 报社相关人员违反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而本规定没有涉及的,可视其情节和对报社的伤害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此前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成都商报编委会。

成都商报编委会

2010年6月3日

附录四

成都商报社新闻诉讼管理规定

成商编[2003]0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报社内部管理,增强编采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维护报社整体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报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律工作室是报社处理和预防新闻报道出现法律类纠纷和诉讼的职能部门,它受编委会委托,负责对报道中的法律问题进行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 见报稿引发的纠纷或诉讼,经手环节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纠纷和诉讼导致的损失,除报社编委会决定免除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损失。

第四条 法律工作室作为处理报社编采系统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接受报社员工职务范围内的各类法律咨询,对可能引起重大纠纷的稿件,采编部门有疑虑的,应咨询法律工作室后发稿。

第五条 本报的报道坚持内容真实、评论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报道不得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因报道泄密的,根据情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记者应确保采写稿件真实准确,不编造事实、任意曲解事实,不含有侮辱性言语;编辑应尊重记者采写的新闻,不任意删除或增加实质性内容,避免报道有失客观,引发诉讼。

第八条 对纠纷类或批评类稿件应录音采访,并采访事件涉及各方当事人,尽量做到平衡报道。

第九条 采写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应经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暴力、色情、恐怖等事件,不得公开未成年人姓名、住址及图像等资料。

第十条 不得刊发卖淫妇女及被拐、被骗受害女性的姓名和正面照片。

第十一条 报道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应经当事人签字同意,采访过程应有录音。

第十二条 编采人员不得从互联网或其他媒体抄袭复制稿件以个人名义发表。

第十三条 引发纠纷和诉讼的当事人,有义务配合法律工作室调查取证,提供原稿、摄影图片、摄像带、采访记录、录音磁带、被采访者提供的书面材料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因本报刊发的消息、评论、通讯(含特稿)、图片等引起的诉讼,任何人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都有义务立即通知法律工作室,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八条引发纠纷或诉讼的,根据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责任人应承担报社实际损失的相应部分,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停职、留社查看、解聘直至除名的行政处分。

杜撰假新闻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并将受到解聘或除名的处理。

记者采访不踏实、夸大实情、虚构细节、稿件有倾向性及编辑删改关键内容导致文章失实引发纠纷和诉讼的,责任人承担不少于20%的损失。

编采人员因轻微过失导致纠纷和诉讼的,责任人承担不超过20%的损失。

违反第八条,未录音致使纠纷发生后本报举证不力而承担损失的,责任人承担不超过20%的损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十、十一条的可扣200元至1000元责任风险金,引发纠纷或诉讼的,根据情节和主观过错程度,责任人应承担报社实际损失的相应部分,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停职、留社查看直至解聘的行政处分。

未经监护人或当事人同意,刊发未成年人报道和个人隐私引发纠纷和诉讼的,责任人承担不少于20%的损失。

当事人虽同意,但事后反悔;因记者没有取证导致本报举证不力承担损失的,责任人承担不超过20%的损失。

刊发卖淫妇女和被拐、被骗妇女姓名或正面图片引发纠纷或诉讼的,责任人承担不超过20%的损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不付稿酬,并可扣责任风险金500至2000元;引发纠纷或诉讼的,责任人承担30%以上的责任,并可处警告、通报批评、记过、停职、留社查看、解聘直至除名的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停职、留社查看、解聘直至除名的处分,并扣责任风险金500至2000元,情节严重,给报社造成巨大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编采人员因职务行为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本条例没有规定,报社可视其情节、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对报社的伤害程度,结合本规定的处理原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采编环节中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或如实向报社反映了稿件采写取证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风险,报社相关环节决定发稿的,相关记者、编辑不承担责任,如引发纠纷或诉讼,由报社或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刊发图片引发纠纷或诉讼的,适用《成都商报社关于刊发图片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报社编委会。原《成都商报社新闻诉讼管理暂行规定》(成商发[2000]23号)同时废止。

成都商报编委会

2003年5月23日

附录五

成都商报社关于刊发“编读往来”的暂行办法

(2005年6月修订版)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读者心中树立本报权威、公信的良好形象,体现本报闻过则喜、有错必纠的大报风范,特设立“编读往来”栏目。

第二条 “编读往来”是本报版面纠错制度的总称,编委会可在必要的时候变更此名称。报社全体员工也可以提出变更“编读往来”名称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编读往来”的设立是对本报既有纠错制度的合理延伸,是对新闻当事人和广大读者负责的客观需要。“编读往来”与《今日商报》的“差错通报”一起构成本报的内部纠错制度。

二、分 类

第四条“编读往来”栏目暂分为“事实纠错”“文字更正”“说明订正”“来函照登”“今日答疑”五个类别。

“事实纠错”适用于错误明显或读者反映强烈的新闻要素如人名、单位名称、地名、会议及活动名称、时间、数据、股票名称及代码及报道细节失真等差错;

“文字更正”适用于读者反响较大的错别字;

“说明订正”适用于标题歧义、图片有误、重复刊出文章、漏刊或重刊稿件段落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形;

“来函照登”适用于因为消息来源的失误导致的见报差错,以消息来源的名义刊发的更正;

“今日答疑”适用于本报报道无误,但读者有疑问或反映强烈时,编辑部给读者的答复。

报社编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相关栏目。

第五条 “编读往来”刊登所有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并采取实名制。

第六条 “编读往来”原则上固定刊发在2版左下方,如因特殊情形需调换“编读往来”刊发位置的,须经当日值班签片的编委会领导同意。

第七条 “编读往来”原则上每日刊发,栏目公布举报电话:(028)86753210。

第八条 “编读往来”由编委会办公室负责栏目的日常编辑工作。其中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须由法律工作室核实,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由法律工作室发送编委会办公室,由编委会办公室编辑处理。

第九条“编读往来”由编委会办公室汇总校对核实后,报经《今日商报》主持领导签字同意后发送编辑部负责人。

三、罚 则

第十条 “编读往来”由《今日商报》主持人负责对相应的责任人予以扣罚。

第十一条 扣罚标准按照《成都商报社版面差错处罚规定》的相应规定对当事责任人予以扣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报社编委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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