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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10宗罪 财记不妨“有罪推定”

作者:宋元东 来源:原创 浏览: 2013-08-16 00:23:22
造假手法繁多,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粉饰报表,虚增业绩。经过整理发现,报表粉饰或者财务造假者最为常见的手法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10类情形。

    无罪推定早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条重要原则,但面对纷繁复杂的A股市场,财经记者如果循规蹈矩,简单沿用这一原则,恐怕就难以成为一名合格的财经记者。

   当然,有罪推定不能想当然而施以欲加之罪,否则,不仅会因为不够专业而闹笑话,也会造成市场的混乱甚至有吃官司的不良后果。不过,造假手法繁多,但万变不离其宗,就是粉饰报表,虚增业绩。经过整理发现,报表粉饰或者财务造假者最为常见的手法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10类情形:

   1、以自我交易、体内循环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一般的操作手法是,A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向B公司购买原材料,将大笔自有资金转出;B公司将这些资金倒腾到C公司的账户,C公司最终再通过A公司向购买产品的形式将资金循环到A公司。实际上,B、C公司均为A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这些公司隐蔽性较强,往往专门为造假而设立,甚至可能就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设立。如紫鑫药业当年人参业务大肆造假即属于此类典型。

   2、公司或关联方与其客户、供应商恶意串通,用虚假交易的形式实现收入、盈利的增长。这类交易表面上看来合情合理,实质上却是虚假交易。这就要通过实地调查,了解上市公司与客户间的隐秘关系,了解买方购买上市公司产品的真实意图,考量交易的真实性。如果买方用大笔资金向上市公司购买的产品与主业关联性不强,或者购买了产品却不急于拉货,或者买回去直接放回仓库,这就值得怀疑。往往调查会发现,购买方就是子虚乌有的公司,或者设置在境外,股东信息无法查询。彩虹精化、盛和稀土都出现过这样的情形。

   3、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利益相关方采用不公允的价格,向公司输送利益,调节报表利润。2011年,川化股份向控股股东的关联方采购尿素,采购价明显低于往年价格。此类情形不胜枚举。

   4、提前确认收入。此类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软件销售类企业较多。

                     

   5、有意压低员工薪资,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可根据公司与本地同行业公司的平均工资做比较,拟上市公司类似情况突出。                                    

   6、通过经销商、或其他关系方垫付各种包括广告费、营销费用、返利及佣金、研发等各项费用以及费用挂账情况。

   7、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8、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将费用资本化。  

   9、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0 、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故意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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